(2012)鸠民一初字第0192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929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旭升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魏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