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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杨勤与郁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勤,郁雪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91号原告:杨勤。被告:郁雪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勤与被告郁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邹林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