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杨勤与郁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勤,郁雪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91号原告:杨勤。被告:郁雪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勤与被告郁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邹林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