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执民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黄益军与余承如、余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益军,余承如,余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仑执民字第3277号申请执行人黄益军。被执行人余承如。被执行人余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益军与被执行人余承如、余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余承如、余祥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甬仑执民字第32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曹得胜审 判 员 周 敏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