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曹乃强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乃强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539号罪犯曹乃强,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原住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七街村,现在天津市津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曹乃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至2013年12月2日止。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2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乃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经审理查明,罪犯曹乃强于2010年5月12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1月7日获2010年第四季度单项奖励;于2011年7月12日获2011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1月5日获2011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11月21日获得立功奖励。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乃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符合减刑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乃强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洪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祁洁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