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商初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松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松平,胥维平,陈志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商初字第0054号原告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在宝应县安宜镇泰山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佳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勤,信用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颜艳露,信用社职员。被告蒋松平。被告胥维平。被告陈志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蒋松平、胥维平、陈志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睿轩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丁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