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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横河镇张岙砖瓦厂与周建育、丁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横河镇张岙砖瓦厂,周建育,丁丽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6号原告:慈溪市横河镇张岙砖瓦厂,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彭桥村张岙。法定代表人:潘张海,厂长。委托代理人:胡建华,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育,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丁丽芳,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横河镇张岙砖瓦厂诉被告周建育、丁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慈溪市横河镇张岙砖瓦厂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横河镇张岙砖瓦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横河镇张岙砖瓦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慈溪市横河镇张岙砖瓦厂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