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执重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昌邑市俊马摩托行与王法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重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俊马摩托行。法定代表人马希万,经理。被执行人王法棋(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俊马摩托行与被执行人王法棋买卖摩托车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法棋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4)昌法民一初字第27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兴国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明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