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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鹿东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鹿东民初字第2号原告:马某甲。被告:厉某。原告马某甲为与被告厉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如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被告厉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厉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马某乙。婚后因被告有婚外情,以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9月至10月被告曾与原告分居生活两个月。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各半分割;共同债务各半承担。被告厉某辩称:原告所述婚姻基本情况及共同财产、债务均属实,但共同财产是由被告父母出资购买的。婚后双方感情很好,被告并没有婚外情,平时争吵是有的,期间被告曾与原告分居2个星期。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通过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归纳事实如下:关于原、被告婚姻基本情况原告马某甲与被告厉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性格、脾气不合,再加上原告怀疑被告有婚外情,双方发生争吵,期间双方曾分居生活2周。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关于子女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马某乙。三、关于财产原告主张共同财产有:1、坐落在温州市鹿城区××花园××室房屋一套(现编号为雅典c-701,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对此被告无异议,但认为该房是由其父母出资购买。2、牌号为浙c×××××的东风日产骊威小型轿车一辆,对此被告无异议。四、关于债务原告主张共同债务:现尚欠公积金贷款174087.47元,对此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因双方性格、脾气不合,再加上原告怀疑被告有婚外情,以致双方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有所挫伤,但原告尚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今后只要双方相互沟通、相互信任,夫妻仍有重归于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82元,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如君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