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一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一初字第0049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惠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