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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宗俊与刘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俊,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张宗俊,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红,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汉民速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红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506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贵元审 判 员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