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戎月芳与罗钊娣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月芳,罗钊娣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51号原告:戎月芳,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罗钊娣,女,成年,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戎月芳诉被告罗钊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戎月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月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戎月芳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