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汉明与深圳市大韩光谷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深圳市大韩XX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342号原告黄XX,户籍住址江西省吉安市。被告深圳市大韩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法定代表人韩XX。原告黄XX诉被告深圳市大韩XX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因撤诉再减半,最终收取2.5元,由原告黄XX承担。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