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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白民初字第246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南京世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世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白民初字第2460号原告南京世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超投资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义涛被告XX原告世超投资担保公司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世超投资担保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超投资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义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世超投资担保公司诉称,2008年6月27日,被告用其房屋作为抵押向原告借款168000元,但未按时还款。2009年6月,原告才知晓其用于抵押的房产证系伪造,遂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并取保候审,之后又撤销刑事案件。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6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8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XX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南京世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拾陆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2008年6月27日至2008年8月27日,房产证、土地证抵押。之后,被告亦将房产证、土地证交予原告。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2009年6月,原告前往南京市房产局查询,方知被告交予原告的证件为假证,遂报案。2009年6月17日,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对此案作出立案决定。2009年7月10日,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撤销此案。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房产证、立案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68000元未归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168000元。被告未按时还款,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世超投资担保公司借款16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8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260元,由被告XX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娄志华人民陪审员  丁 玲人民陪审员  刘银才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庄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