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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国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斌,李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斌,西安市碑林运输公司下岗职工。被执行人李秀珍,原国棉三厂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李国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秀珍给付其补助1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调解书三项内容均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确认,无给付18000元之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李国斌的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刚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