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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迎民一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夏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夏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迎民一初字第00632号原告:钱某某,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回祥南村。被告:夏某某,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小市镇。被告:李某,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墨子巷。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夏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35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志  会代理审判员 汪     婷代理审判员 江     余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荣文香(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