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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辰旭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康成健康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辰旭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康成健康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57号原告:西安辰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57号。法定代表人:唐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原俊峰,男。被告:陕西康成健康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西段48号。法定代表人:曹大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辰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康成健康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辰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5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辰旭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辰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二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霍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