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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5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林礼俊、黄义吉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林礼俊;黄义吉;徐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礼俊,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1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辩护人郭玉贤,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义吉,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文盲,打工,住汕尾市城区。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1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辩护人叶爱芳,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捕鱼,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1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辩护人吕海潜,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1]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礼俊、黄义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礼俊、黄义吉、徐某某及其各自的辩护人郭玉贤、叶爱芳、吕海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林礼俊认为其所属村的村民陈某某等人的渔船在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某船厂码头附近捕鱼时被某船厂的人用石头扔伤,便纠集了被告人黄义吉、徐某某、徐某2(另案)等几十名村民拿着木棍,头戴安全帽到某船厂,被告人林礼俊等人砸坏了李某停放在某船厂门口的一辆捷达牌小车(损坏价值人民币8065元),还砸坏了某船厂的招牌(损坏价值人民币1400元),又开来一辆大货车,被告人林礼俊指挥该车撞开某船厂的大门,把车上的沙石卸在某船厂的门口,进入某船厂后,被告人黄义吉用木棍砸坏了张某停放在某船厂内的一部丰田牌小车(损坏价值人民币11140元)。当马宫派出所干警接报后到现场处警时,被告人林礼俊、黄义吉、徐某某、徐某2、林某某(另案)等人则加以围攻,林某某用木棍砸伤派出所副所长刘某,干警谢某也被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谢某的损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礼俊、黄义吉无视国法,故意毁坏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且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被告人林礼俊、黄义吉、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礼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礼俊是初犯、偶犯,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张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李某、张某、刘某、谢某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林礼俊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义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义吉没有参与本案的预谋,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案发后主动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张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李某、张某、刘某、谢某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义吉依法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认罪,取得了被害人李某、张某、刘某、谢某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徐某某依法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礼俊是汕尾市城区某村村民。2011年2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林礼俊以该村村民陈某某等人的渔船在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某船厂(下简称“某船厂”)码头附近捕鱼时被某船厂的人用石头扔伤为由,纠集了被告人黄义吉、徐某某及同案人林某某、徐某2(均另案处理)等某村村民几十人,拿着木棍,头戴安全帽到某船厂,被告人林礼俊等人砸坏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某船厂门口的一辆捷达牌小汽车(损坏价值为人民币8065元)及某船厂的招牌(损坏价值为人民币1400元),并开来一辆大货车,被告人林礼俊指挥该车撞开某船厂的大门,把车上的沙石卸在某船厂的门口,又在某船厂门口指挥村民冲进该厂,被告人黄义吉冲进某船厂后用木棍砸坏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船厂内的一辆本田牌小汽车(损坏价值为人民币11140元)。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马宫边防派出所接报后该所副所长刘某带领谢某等人赶到现场处警,但撞开某船厂大门的大货车准备开走时,派出所的民警予以拦截,被告人林礼俊、黄义吉、徐某某及同案人徐某2、林某某等人上前围打民警,林某某用木棍砸伤刘某;经民警劝解,围攻民警的人员散开,见谢某在现场拍照取证时,被告人林礼俊、黄义吉、徐某某及徐某2、林某某等人又围打谢某。经法医鉴定,刘某、谢某的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林礼俊、黄义吉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张某的经济损失,三被告人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张某、刘某、谢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林礼俊供述,供认他是汕尾市城区某村村民,2011年2月25日上午8时多,该村村民陈某某等人的十一条渔船在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某船厂码头附近捕鱼时被某船厂的人用石头砸,其中陈木栓、陈某某被石头扔伤,陈木栓将该事情告诉他及某村的村民,于是他和该村村民及十一条渔船渔民的家属四、五十人拿木棍到某船厂,当时还有一些村民头戴安全帽,村民们砸坏了停放在某船厂门口的一辆“的士”、某船厂的大门及该船厂内的一辆“的士”,后来,马宫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处警,但村民们不听派出所同志劝解,并与派出所的同志互相推扯,在此过程中他砸坏了停放在某船厂门口的“的士”的玻璃,其他参与砸打的人他不清楚,是陈木栓召集村民去砸打某船厂,他在现场看到有陈木栓、林智荣、陈木留、许阳及陈栓。2、被告人黄义吉供述,供认了本院查明的上述犯罪事实。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供认了本院查明的上述犯罪事实。4、同案人徐某2供述,供认2011年2月25日上午10左右,林礼俊打电话叫他到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某船厂,他到某船厂后见某船厂门口有某村的村民及某船厂的员工几十人,其中他老婆余某某、儿子徐某2、黄义吉、蔡某某、林某2、林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王某1、王某2、黎某等人头戴安全帽,手拿木棍,经了解,得知某船厂准备和隔壁的某船厂打架,他在某船厂的地上拿了一顶安全帽戴上,并拿了一根木棍,在某船厂门口站;后来派出所的同志来了,村民们就退到某船厂内,他到某船厂后,没有看见村民们砸打某船厂,但听说他到达之前村民们有砸打过某船厂,派出所的同志到现场后,村民们开始没有听派出所同志的劝解,还有人去抢派出所同志的相机。5、同案人林某某供述,供认他是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某船厂厂长林某3的族弟,某船厂和隔壁的某船厂因为海域通道的问题发生过矛盾,吵过几次架。6、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他是汕尾市城区某村村民,2011年2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他在某村村口看见林礼俊带着某村的村民二、三十人经过,林礼俊对他说某村村民林某4在马宫街道开办的某船厂与隔壁的某船厂发生纠纷,叫他一起去帮忙,他就乘坐某船厂派来的车到某船厂,当时一同到某船厂的还有十几名村民。到某船厂后,看见某船厂门口有某村村民及某船厂的员工、某船厂老板林某4的亲属几十人在该处聚集,林某4的父亲林礼堂对大家说“大家不要怕,有事我负责”,并叫在场的人到某船厂的保管间拿安全帽及木棍;随后,林礼俊就对大家说“跟我走”,于是有五、六十人头戴安全帽,手拿木棍跟着林礼俊向某船厂冲去,到某船厂时该船厂的大门已关闭,林礼俊、徐某2的儿子徐某2、陈春发、李某某、蔡某某等人就砸打停放在某船厂门口的一辆银白色的小汽车,随后,从某船厂开来一辆东风车,林礼俊就指挥该车用车头撞开某船厂的大铁门,并在某船厂的门口倾倒泥土及石头,某船厂的大门被撞开后,林礼俊站在大门口指挥村民们冲进某船厂,并在大门口往某船厂内扔石头,他看见黄义吉和另一人拿木棍冲进某船厂,砸打该船厂内的一辆墨绿色的小汽车。过了不久,马宫派出所的同志到现场处警,东风车的司机看见派出所的同志到现场就要将东风车开走,派出所的同志就去阻拦,林礼俊看见后就带徐某2、徐某2、李某某、林某某、黄义吉、蔡某某、陈某某、徐某2的老婆余某某及林某4的妹妹等人围住派出所的同志并推扯派出所的同志,让东风车开走。经派出所的同志劝解,在场的村民退到某船厂内,派出所的同志就在现场拍照、录像取证,林礼俊看见后又带徐某2、徐某2、林某某、黄义吉、蔡某某、陈某某、徐某2的老婆余某某及林某4的妹妹等人围住派出所的同志,不让派出所的同志拍照,同时大声骂及拉扯派出所的同志,余某某及林某4的妹妹还去抢派出所同志的相机。7、证人黎某证言,证实他是汕尾市城区某村的村民,2011年2月25日上午,他在家里听到村里的广播说某村的人开办的某船厂与隔壁的某船厂发生纠纷,叫村民们到马宫街道某船厂集中,他听后就骑自行车到某船厂,当时某船厂已有六、七十人聚集,大部分是某村的村民,有林礼俊、林某某、徐某2、陈某某、黄义吉、林某5等人,船厂内还堆放着一堆安全帽及木棍,林某4的父亲叫在场的人每人戴一顶安全帽,拿一根木棍,并叫在场的人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在某船厂留守,防止某船厂的人,一部分去冲击某船厂,他在某船厂留守,一直到派出所的同志来才陆续散去。8、证人王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汕尾市城区某村村民,2011年2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林礼俊打电话说其亲戚林某4在马宫街道开办的某船厂与隔壁的某船厂发生纠纷,让他一起去帮忙,他到某船厂后,看见某船厂内有某村村民几十人在该处聚集,林礼俊叫在场的人各拿一顶安全帽及一根木棍,随后,林礼俊就带领大家向某船厂冲去,到某船厂时该船厂的大门已关闭,林礼俊带领徐某某、徐某2、徐某2的儿子徐某2、陈春发、李某某、蔡某某等人砸打停放在某船厂门口的一辆银灰色小汽车,并砸坏某船厂门口的钛金招牌,随后从某船厂开来一辆蓝色东风车,用车撞开某船厂的大铁门,并在某船厂的门口倾倒泥土及石头,某船厂的大门被撞开后,林礼俊站在大门口指挥村民们冲进某船厂,并在大门口往某船厂内扔石头和玻璃瓶,黄义吉、林某6冲进某船厂,砸打该船厂内的一辆小汽车。过了不久,马宫派出所的同志到现场处警,表明身份后拦截要开走的东风车,林礼俊看见后就带领徐某2、徐某2、李某某、林某某、黄义吉、蔡某某、陈某某、徐某2的老婆余某某及林某4的妹妹、婶母、父亲等人围住派出所的同志并推扯派出所的同志,让东风车开走,他和其他人也围住派出所的同志,后来在人群散开后,他看见一名派出所的同志头部在流血;经派出所的同志劝解,在场的村民退回某船厂内,派出所的同志就在现场拍照、录像取证,林礼俊看见后又带徐某2、徐某2、林某某、黄义吉、蔡某某、陈某某、徐某2的老婆余某某等人围住派出所的同志,不让派出所的同志拍照,同时大声骂及拉扯派出所的同志,余某某及林某4的妹妹还去抢派出所同志的相机,但有没有抢到他没有看见。下午1时左右他去上班,下午3时多,他又回到某船厂,看见某村民还有二、三十人在某船厂,在某船厂二楼,他看见林某4的父亲拿了一叠人民币给林礼俊,林礼俊给在场的村民每人发100元。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头戴安全帽,手拿木棍,带头冲击某船厂,先动手砸打停放在某船厂门口的小汽车,又指挥东风车撞开某船厂大铁门,站在门口向某船厂内扔石头和玻璃瓶,并带领村民围堵派出所同志执行公务的人就是林礼俊;黄义吉头戴安全帽,手拿木棍,冲进某船厂内砸打该某船厂内的一辆小汽车,后来又参与围堵派出所同志执行公务;被告人徐某某头戴安全帽,手拿木棍,参与砸打某船厂门口的一辆小汽车。9、证人陈某3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某船厂的办公室主任,2011年2月25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他在某船厂二楼上班,听见外面吵声很大,从窗口看见二、三十人头戴安全帽,手拿木棍向某船厂走来,他叫船厂门卫将船厂的大门关上,那二、三十人走到船厂门口,有一人手持木棍对某船厂门口停放的一辆银灰色小汽车进行砸打,接着林礼俊也冲过去砸打小汽车,并指挥其他人砸打该辆小汽车,林礼俊又指挥另一些人破坏船厂的大门,其中有一名男子将某船厂的小门踹开,并向门卫室扔石头,林礼俊指挥一辆蓝色东风车撞开某船厂的大铁门,将东风车上的泥土及石头倾倒在某船厂的大门口,并站在船厂门口往船厂内扔石头,另外二人也向船厂内扔石头,林礼俊持木棍将某船厂门口的钛合金招牌砸坏,在林礼俊的指挥下,黄义吉和另一名男子冲进某船厂,对船厂内的一辆深绿色小汽车进行砸打。后来马宫派出所的同志赶到现场,东风车要开走,派出所的同志去拦截,林礼俊就带二、三十人将派出所的同志围住,与派出所的同志拉扯,帮助东风车逃离,经派出所的同志劝解,这些人才散开,他看见有一名派出所的同志头部受伤流血。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指挥冲击某船厂及围堵派出所同志的人就是林礼俊;冲进某船厂砸打小汽车的人就是黄义吉;徐某某就是在某船厂外头戴安全帽,手持木棍的其中一人。10、证人何某证言,证实他是某船厂的门卫,2011年2月25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该船厂办公室主任陈某3叫他将船厂大门关上,他刚将大门关上,就有二、三十人头戴安全帽,手持木棍冲来,其中一人冲在最前面,到船厂门口就用木棍砸打停放在船厂门口的一辆银灰色小汽车,另一名男子也冲过去砸打小汽车,并挥手指挥其他人砸打小汽车,有二名男子将船厂的小门踹开,并向他扔酒瓶,但没有砸到他,砸在门卫室的门上,接着,开来一辆蓝色泥头车,将船厂的大门撞开,并在大门口倾倒石头及泥土,指挥砸小汽车的男子站在门口向船厂内停放的一辆深绿色小汽车扔石头,并指挥另二名男子冲入船厂砸打船厂内的该辆深绿色小汽车;过了一会,马宫派出所的同志到现场处警,蓝色泥头车司机看见派出所的同志来,要将该车开走,派出所的同志过去拦截,那个在现场指挥的男子就带领现场的人将派出所的同志围住,并拉扯派出所的同志,帮助泥头车逃跑,后来,经派出所同志劝解,那些人才散开,在那些人散开后他看见一名派出所的同志头部流血受伤。11、证人林某证言,证实她在某船厂工作,2011年2月25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约二、三十人,手持木棍头戴安全帽,围住某船厂,砸打船厂门前的一辆银灰色小汽车,砸完小汽车后又开来一辆泥头车,撞开船厂大门,并在船厂大门口倾倒沙石,有二名男子冲进船厂砸打船厂内的一辆小汽车,后来派出所的同志就来了。12、证人邹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某船厂的工作人员,2011年2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她在船厂二楼上班,听到外面很吵,她走到阳台看,看见停放在船厂门口的一辆银灰色小汽车被几名男子用木棍砸打,车窗全部被打烂,接着,开来一辆蓝色东风车,撞开船厂大门,并在大门口倾倒沙石,有二名男子持木棍冲入船厂砸打船厂内的一辆深绿色小汽车;后来派出所的同志到现场,要拦截撞开船厂大门的东风车,有很多人围住派出所的同志,让东风车开走。后来人群散去,她看见一名派出所的同志头部受伤流血。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黄义吉就是冲进某船厂砸打船厂内小汽车的人。13、证人罗某证言,证实他是某船厂的厂长,2011年2月25日上午11时左右,某船厂有二、三十人手持木棍,头戴安全帽冲击某船厂,一部分人砸打停放在船厂门口的一辆银灰色小汽车,车窗全部被打烂,一部分人往船厂内扔石头及玻璃瓶,接着,开来一辆蓝色东风车,撞开船厂大门,并在大门口倾倒沙石,黄义吉和一名男子持木棍冲入船厂砸打船厂内的一辆深绿色小汽车,后来派出所的同志到现场,要拦截撞开船厂大门的东风车,有二、三十人围住派出所的同志,让东风车开走,后来在派出所同志劝说下,这些人才退回某船厂。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林礼俊就是带领某船厂二、三十人冲击某船厂的人;黄义吉就是冲进某船厂砸打船厂内小汽车的人。14、被害人李某陈述,称2011年2月25日上午9时左右,他驾驶一辆银灰色捷达牌小汽车到马宫某船厂修船,当时将车停放在船厂门口,他进入船厂修船,到上午11时15分左右,他在船舱内修船,听到船面的人在议论,他爬出船舱,看见停放在船厂门口的小汽车被人砸坏了,现场没有其他人,只有一辆警车在现场。他的小汽车全部玻璃窗、二个观后镜及车灯被砸烂。15、被害人张某陈述,称2011年2月25日上午10时多,他驾驶一辆墨绿色广州本田牌小汽车到某船厂联系修船事宜,刚将车停放在船厂内就看见船厂门卫将大门关上,船厂外有三十多人头戴安全帽,手持木棍在砸打船厂外的一辆小汽车,并在大门外向船厂内他停放的小汽车扔石头及玻璃瓶,接着,开来一辆东风车,撞开船厂的大门,有二人冲进船厂砸打他的小汽车,后来,开来二辆警车,那些人还不理警车,挥着木棍,由于人多,具体情形他没有看清楚,他的车全部玻璃被砸烂,左边的车门及车后箱盖也被砸坏。15、被害人张某陈述,称2011年2月25日上午10时多,他驾驶一辆墨绿色广州本田牌小汽车到某船厂联系修船事宜,刚将车停放在船厂内就看见船厂门卫将大门关上,船厂外有三十多人头戴安全帽,手持木棍在砸打船厂外的一辆小汽车,并在大门外向船厂内他停放的小汽车扔石头及玻璃瓶,接着,开来一辆东风车,撞开船厂的大门,有二人冲进船厂砸打他的小汽车,后来,开来二辆警车,那些人还不理警车,挥着木棍,由于人多,具体情形他没有看清楚,他的车全部玻璃被砸烂,左边的车门及车后箱盖也被砸坏。16、被害人刘某陈述及辨认笔录,称他是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马宫边防派出所副所长,2011年2月25日上午11时10分,该所接市局指挥中心指令称:该所辖区的某船厂大门被人砸。11时15分左右,他带队到某船厂现场处警,看见一辆泥头车撞开船厂大门,他们去拦截泥头车,现场的群众就围住他们,他被人用木棍打中头部及肩膀,于是转过身抓住该木棍,但群众围上来,打他的人被群众拥着向后退,从旁边走了,泥头车也开走了,后来,在他们及一名老头子的劝说下,围住他们的群众才散开,当时他头部受伤流血。打伤他的人约50岁左右,头发不是很长,脸型有点圆,下巴留有白色胡子,约1.7米,穿蓝黑色外套,本地口音。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林某某就是打伤他的人。17、被害人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称他是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马宫边防派出所警士,2011年2月25日上午11时10分,该所接市局指挥中心指令称:该所辖区的某船厂大门被人砸。11时15分左右,该派出所副所长刘某带领他及其他民警到某船厂现场处警,他看见一辆泥头车撞开船厂大门,他们去拦截泥头车,现场的群众就围住他们,他看到刘某被人用木棍打了一下,刘某转过身抓住该木棍,但群众围上来,打刘某的人被群众拥着向后退,没有抓到,刘某当时头部受伤流血,打伤刘某的人约50岁左右,头发不是很长,脸型有点圆,下巴留有白色胡子,约1.7米,头戴安全帽,手持木棍,穿蓝黑色外套,本地口音。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林某某就是打伤派出所副所长刘某的人。18、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马宫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林某某等人妨碍民警执行公务动手殴打干警的情况说明》及被害人刘某、谢某、陈某1、陈某2、徐某、裴某的《处警情况反映》,均证实2011年2月25日上午11时10分,该派出所接市局指挥中心指令称:该所辖区的某船厂大门被人砸。11时15分左右,副所长刘某带领他们到某船厂现场处警,看见一辆泥头车撞开船厂大门,现场干警去拦截泥头车,现场的群众就围住干警,对他们进行推拉,刘某被一名男子用木棍打了头部,于是转身抓住该木棍,但群众围上来,打刘某的人被一名穿灰衣服的男子拉出去,离开现场,泥头车也开走了,随后,这些人才离开某船厂,聚集到某船厂,干警陈某2和谢某在用执法视频仪拍照取证过程中,有三、四名妇女围住他们,抢夺执法视频仪,并将其中一部执法视频仪抢走,后发现扔在一边已经损坏。谢某在使用照相机拍照时被几名男子推打,右胸部被打伤。19、《现场照片》,证实2011年2月25日林礼俊等人冲击某船厂时的客观情况、被损坏财物的损坏情况及现场情况。20、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7)汕市区法刑初字第123号),证实被告人黄义吉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1、汕尾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汕市区认字【2011】10、11、12号),证实捷达牌小汽车被损坏前大灯、后尾灯总承(外)、后尾灯总承(内)、倒车镜、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车门玻璃、雾灯、雾灯罩壳、车门三角环玻璃、挡泥板、车门密封胶条、门术、左后叶子板防撞边、全车钣金修复喷漆被损坏,财物价值共人民币8065元;某船厂招牌钛金字被损坏价值共人民币1400元;广州本田2.3Vti被损坏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车门玻璃、车门外压条、左后尾灯内灯、左后尾灯外灯、左倒车镜、车门玻璃纸、全车钣金修复及喷漆等被损坏财物价值共人民币11140元。22、《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林礼俊、黄义吉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500元、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400元,被告人林礼俊、黄义吉、徐某某已取得到被害人李某、张某、刘某及谢某的谅解。23、汕尾市城区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反映》,证实被告人林礼俊、黄义吉、徐某某是该村村民,三被告人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请求法庭依法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上列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被告人林礼俊、黄义吉、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林礼俊、黄义吉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张某的经济损失,三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李某、张某、刘某、谢某的谅解,请求法庭对三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经查,本案有《谅解书》、《收条》可以证实被告人林礼俊、黄义吉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张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林礼俊、黄义吉、徐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李某、张某、刘某、谢某的谅解,但该情节不属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不能据此对三被告人减轻判处,但可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礼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礼俊是偶犯、被告人黄义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义吉没有参与本案的预谋,被告人黄义吉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经查,本案被告人林礼俊带领、指挥某村村民冲击某船厂且准备了安全帽、木棍等作案工具,是有预谋的犯罪;被告人黄义吉在作案过程中,参与冲进某船厂,并亲自持木棍砸打该船厂内张某停放的本田牌小汽车,致毁坏财物价值11140元,作用积极,不属从犯,二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礼俊、黄义吉无视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林礼俊、黄义吉、徐某某在公安机关到作案现场处警时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林礼俊、黄义吉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李某、张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且得到被害人李某、张某、刘某、谢某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礼俊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大,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黄义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应依法严惩。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礼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4年6月7日止)。二、被告人黄义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合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4年4月7日止)。三、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2年4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审 判 员  吕俊智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二〇一二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蔡必立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