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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蓟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5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李跃华与代国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华,代国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蓟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李跃华,男,193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代国全,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华诉被告代国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华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国全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二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艳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