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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博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魏琼与周永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琼,周永强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博民初字第454号原告魏琼,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被告周永强,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琼诉被告周永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琼于2012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锦生二〇一二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广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