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博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魏琼与周永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琼,周永强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博民初字第454号原告魏琼,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被告周永强,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琼诉被告周永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琼于2012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锦生二〇一二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广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