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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法执恢字第0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石炳柱与石金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炳柱,石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法执恢字第00005-6号申请执行人石炳柱,男,汉族。被执行人石金保,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石炳柱与被执行人石金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27日作出的(2004)山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炳柱于200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725.3元。本院受理后,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确属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04年9月10日作出(2004)山法执字第0009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在2009年的执行积案清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于2009年3月2日依法作出(2004)山法执字第92号执行裁定书,对本案的本次执行进行了程序终结。后权利人石炳柱于2012年1月4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石金保无存款,家庭确属困难,遂报请山阳法院申请对申请人石炳柱进行司法救助。经山阳法院审委会研究决定,财政局批准给与救助1200元。申请人石炳柱同意救助1200元,其余部分放弃要求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山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小康审 判 员  王建鹏代理审判员  程光文二〇一二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习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