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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112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4

公开日期: 2020-03-12

案件名称

终结长春市渤方农资经销处对于志波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长春市渤方农资经销处;于志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12民督14号 申请人:长春市渤方农资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霞,经理 被申请人:于志波,男,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人长春市渤方农资经销处与被申请人于志波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当日作出支付令并向申请人发出,但支付令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于志波,故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吉0112民督1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337.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渤方农资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朱丽波 二〇一二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邹京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