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298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984号原告田某某。被告田某甲。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平昌代理审判员 白广毅代理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