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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298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984号原告田某某。被告田某甲。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平昌代理审判员  白广毅代理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