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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肇鼎法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何文佳与肇庆市鼎湖康利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佳,肇庆市鼎湖康利贸易有限公司,许晗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肇鼎法民初字第859号原告:何文佳,男,汉族,1960年11月14日出生,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广益肉类制品厂业主。委托代理人:许洋,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咏茵,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肇庆市鼎湖康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新城四九区***号。法定代表人:陈燕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宏华,男,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第三人:许晗辉,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佳诉被告肇庆市鼎湖康利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晗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何文佳以通过其他程序处理与第三人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以通过其他程序处理与第三人的纠纷为由,在案件宣判之前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4元,由原告何文佳负担。审 判 长 李 广代理审判员 杨 清人民陪审员 温敏思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剑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