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潘武军与岑坤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武军,岑坤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4号原告:潘武军,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岑坤琨,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甬路456号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红斌,男,1987年6月26日出,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所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武军诉被告岑坤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岑坤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武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俞朝辉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