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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阿光轧辊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阿光轧辊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51号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阿光轧辊厂(组织机构代码证:69822584-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钟家桥村后洋漕****号。代表人:朱全光,该厂厂长。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阿光轧辊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2000051/20209033的慈溪民生村镇银行长河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6月24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奇超洁具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广乐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民生村镇银行长河支行、背书人慈溪市广乐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阿光轧辊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阿光轧辊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