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秀泾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诸某某、蔡某某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诸某某,蔡某某,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秀泾商初字第1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嘉兴市××路××号。代表人:沈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祝某某。被告:诸某某。被告:蔡某某。被告: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国××广场商务楼××楼。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诸某某、蔡某某、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诸某某、蔡某某、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诸某某、蔡某某、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可冻结存款至满额;或者查封、扣押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沈羽石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