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贾清泉与李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清泉,李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保字第22号原告:贾清泉,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李相军,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清泉诉被告李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清泉申请诉中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请诉中保全。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孙洪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