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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贾清泉与李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清泉,李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保字第22号原告:贾清泉,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李相军,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清泉诉被告李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清泉申请诉中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请诉中保全。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孙洪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