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马彩民与宁波北仑鸣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彩民,宁波北仑鸣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53号原告:马彩民,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宁波北仑鸣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中河路266号。法定代表人:李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彩民与被告宁波北仑鸣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彩民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彩民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鸣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马彩民负担。审 判 员 陈文静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