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马立权与周雪山、侯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权,周雪山,侯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80-1号原告:马立权(慈溪市超颖电器厂业主),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慈溪市。被告:周雪山,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侯磊,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权诉被告周雪山、侯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54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周雪山、侯磊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周雪山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54000元,如冻结之日帐户存款不足此数,由开户银行协助冻满为止;二、冻结被告侯磊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54000元,如冻结之日帐户存款不足此数,由开户银行协助冻满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