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益波与姚成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波,姚成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80号原告:王益波,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姚成伟,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益波与被告姚成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益波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成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益波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益波撤回对被告姚成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益波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