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光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原告谈恩久、胡大林诉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三人光山县孙铁铺镇人民政府、蒋世全城建规划许可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1)光行初字第21号原告谈恩久。原告胡大林。委托代理人余全友,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守柱,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山峰,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守清,男,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光山县孙铁铺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汪年旺,男,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继兵,光山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第三人蒋世全。原告谈恩久、胡大林诉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三人光山县孙铁铺镇人民政府、蒋世全城建规划许可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0日开庭公开审理。原告谈恩久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全友,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邹山峰、陈守清,第三人光山县孙铁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继兵,第三人蒋世全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谈恩久、胡大林诉称,二原告于2000年在孙铁铺街建二层住宅楼房,原告的房屋与孙铁铺供销社的仓库南北相邻,第三人蒋世全于2005年通过挂牌竞卖取得了仓库的所有权。2010年8月,第三人蒋世全利用此地块搞房地产开发,其工程建筑与二原告的住宅相距仅50公分,直接影响二原告住宅的通风、采光。被告在对第三人蒋世全的建筑工程作出规划许可时没有四邻签字,原告谈恩久的签字系冒名顶替,亦没有向社会公告,被告的规划行为违法。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为第三人蒋世全办理的规划证,要求第三人蒋世全拆除违章建筑的住宅楼。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①谈恩久的房屋所有权证、胡大林的房屋所有权证,②胡大林、谈恩久的房屋与其正南面蒋世全施工建筑的楼房间距现状公证书,证实第三人工程建筑与原告住宅间距东侧约55公分、西侧约60.5公分。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未递交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被告向第三人颁发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该规划已经公示、审批。原告胡大林、谈恩久签字认可;第三人蒋世全在施工中有违规行为,被告已要求蒋世全承担行政责任,原告要求拆除第三人的建筑不符合现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①蒋世全的建房申报表、土地使用证、身份证、建房申请书,②蒋世全的建房规划公示审批表(2010年9月18日),③村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图(2010年10月8日),④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的地字第乡镇41152220110000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1年1月8日),⑤对蒋世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蒋世全交纳罚款4000元的票据。第三人光山县孙铁铺镇人民政府述称,被告依法规划,且对第三人蒋世全违规建设行为,已作出了处罚,蒋世全已建成的房屋与原告的房屋距离几米,不影响原告的通风和采光。孙铁铺镇人民政府对此案不应承担责任。该第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①蒋世全的个人建房申报表,证实在该表上记载有四邻签名,②蒋世全在建房中,该第三人对其两次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0年7月20日、2010年8月6日),制止蒋世全的违章建房行为。第三人蒋世全述称,自己建房已经取得四邻签字,原告亦签字认可;自己建房是坐东朝西,与原告的房屋方向并不一致。自己已经停建房屋,请求依法处理。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谈恩久、胡大林的房屋坐南向北,与孙铁铺供销社仓库相邻。2005年8月23日,第三人蒋世全取得该仓库的土地使用权。2010年7月6日,蒋世全向孙铁铺镇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对该仓库进行翻建改造;同年9月,该镇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对蒋世全的个人建房规划图进行了公示;同年11月蒋世全的建房申请得到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的批准。2011年1月8日,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向蒋世全颁发了“地字第乡镇41152220110000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蒋世全施工建房时,因与二原告房屋的间距太小,二原告诉至本院。在诉讼中,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对第三人无证建房进行了处罚。本院认为,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在审核第三人蒋世全建房中,并未向蒋世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蒋世全并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其违章建筑行为,可由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依法处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谈恩久、胡大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德才审判员 余世忠审判员 刘兴和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汪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