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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蒙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唐三军诉被告刘福利、刘福胜、刘协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三军,刘福利,刘福胜,刘协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蒙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唐三军,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良,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利,男,38岁,汉族,农民,住蒙城县王集乡。被告刘福胜,男,4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协礼,男,6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三军诉被告刘福利、刘福胜、刘协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常保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保才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