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芝商初字第789-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烟台北方运输贸易代理有限公司与宫本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北方运输贸易代理有限公司;宫本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商初字第789-2号原告:烟台北方运输贸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3号。法定代表人:方宝全,该公司经理。被告:宫本行,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了(2010)芝商初字第78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奇山东街63号内13号、烟房私证E字第××号项下、建筑面积59.36平方米的房产一套。现因本院以(2010)芝商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烟台北方运输贸易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宫本行的诉讼请求,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2011)烟商二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被告籍此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宫本行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奇山东街63号内13号、烟房私证E字第××号项下、建筑面积59.36平方米的房产一套的查封。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