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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赵君国与王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君国,王阿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30号原告:赵君国(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704040018),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阿梅(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607290023),女,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君国与被告王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君国撤回对被告王阿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君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凌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