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仑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宏亮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宏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宏亮,男,汉族,1982年5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中专文化,系宁波市北仑精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家住龙游县,现住宁波市北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宏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宏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徐宏亮饮酒后驾驶浙B×××××小型轿车途经本区长江路与四明山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徐宏亮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14.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宏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血液提取经过说明,血液提取经过录像,血液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浙B×××××小型轿车行驶证及照片,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证件凭证,到案经过陈述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宏亮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宏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宏亮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宏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