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执非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与宁波市仙龙橡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宁波市仙龙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非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法定代表人徐大庆。委托代理人刘金荣。被执行人宁波市仙龙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爱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甬国税稽三处(2011)18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甬国税稽三罚(2011)6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市仙龙橡塑有限公司追缴税款1575370.91元,缴纳罚款4706115.14元及相应滞纳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该企业实际经营人已被公安机关逮捕,公司处于歇业状态,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仑执非字第4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献军审判员 徐万鑫审判员 蒋益芬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立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