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立民终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嘉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晓军、阎宝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军,阎宝玉,西安嘉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立民终字第00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阎宝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嘉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1号财富广场17层D。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晓军与被上诉人阎宝玉、西安嘉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晓军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01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涉案合同第十八条明确约定,双方出现争议解决不成时,同意将争议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主管异议,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第十八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1、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中双方选择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不应将本案作为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并作出裁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主管争议纠纷解决办法处理本案。据此,原审裁定不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01434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