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刑初字第11-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1990年5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9月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9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与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因与被告人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于2012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 亮代理审判员 武 洋代理审判员 塔 磊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孙金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