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辖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嵊州市××××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辖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村。法定代表人王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嵊州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甘霖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乙。上诉人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商初字第16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民事案件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嵊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口头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绍兴县,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何玉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