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海执字第0176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名称
张之玫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之玫;尹玉玲
案由
物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海执字第01766号申请执行人:张之玫,女,1937年7月5日出生,美国国籍,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委托代理人:苏登云,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尹玉玲,女,193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张之玫与尹玉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查(2012)一中民终字第05605号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应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房屋腾退交付申请人,现被执行人年事已高无腾退安置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对其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少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