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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湄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诸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诸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湄商初字第303号原告:浙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西××村学××路××号。法定代表人:楼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委托代理人:石某。被告:诸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珍珠产品××园。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有关证据需向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讼。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何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