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湄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诸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诸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湄商初字第303号原告:浙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西××村学××路××号。法定代表人:楼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委托代理人:石某。被告:诸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珍珠产品××园。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有关证据需向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讼。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何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