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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淮执字第0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高素婷与张连超、张明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素婷,张连超,张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淮执字第00016-4号申请执行人高素婷,女,1951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张连超,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张明超,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2)淮执字第0001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明超所有的坐落在丽景天成22号楼2单元6层602号房屋一套(证号:701273),现因被执行人张明超、张连超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明超所有的坐落在丽景天成22号楼2单元6层602号房屋一套(证号:701273)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万功培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许 永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