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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程龙会、王天尧与王天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龙会,王天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003号原告:程龙会。委托代理人:张如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天尧。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负责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高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龙会诉被告王天尧、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龙会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龙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龙会负担。审判员 陈 炬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马孟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