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钱新江与金裕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新江,金裕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773号原告:钱新江,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少军,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裕潮,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钱新江与被告金裕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新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0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许建素人民陪审员 徐渭涨人民陪审员 梁鲁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