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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钱新江与金裕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新江,金裕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773号原告:钱新江,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少军,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裕潮,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钱新江与被告金裕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新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0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许建素人民陪审员  徐渭涨人民陪审员  梁鲁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