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中刑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张英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英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405号罪犯张英明,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8)二中刑终字第260号裁定书,以被告人张英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2年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英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13日至2017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