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商初字第215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与马建渭、房晓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马建渭,房晓黎,吴国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2150-1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法定代表人:卢宏泳。委托代理人:王洁净。被告:马建渭。被告:房晓黎。被告:吴国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诉被告马建渭、房晓黎、吴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建渭、房晓黎、吴国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撤回对被告马建渭、房晓黎、吴国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26元减半收取29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合计5083元,由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容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