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一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董乐与西安供电局、被告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乐,西安供电局,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272号原告董乐,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成功,陕西康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供电局,住所地西安市环城东路159号。法定代表人罗俭仔,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川,男,1975年8月7日出生,该单位职工。被告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乙路289号。法定代表人王明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云,男,1947年3月27日出生,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梁亚为,男,1970年1月4日出生,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乐诉被告西安供电局、被告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乐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9元收取379元,由原告董乐承担。审 判 长 王新权代理审判员 左 立代理审判员 申 洁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边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