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汽车××有限公司与郭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汽车××有限公司;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175-1号原告杭州××汽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杭州市××区××復兴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54819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某某限额在54819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欢庆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