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平鳌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与仲某、陈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仲某,陈某某
案由
信用证融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鳌保字第1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平阳县鳌××镇江××大厦。负责人:蔡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申请人:仲某。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因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宏源路日月星园e幢11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443085,地号1-09850304-3-2-65)、温州市车站大道577号财富中心17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528287,地号1-09850105-7-95)给予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宏源路日月星园e幢11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443085,地号1-09850304-3-2-65)、温州市车站大道577号财富中心17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528287,地号1-09850105-7-95)。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隆隆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赖士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