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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苍金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苍金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饶某某。被告:黄某甲。原告徐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步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饶某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2001年10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志趣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未尽丈夫的责任,还对原告使用暴力,导致夫妻感情日趋恶化,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153600元。故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黄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三、夫妻共同债务1536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和被告及婚生子的户籍证明,用于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用于证明原、被告属于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3、借条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夫妻共同债务120000元的事实;4、会单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夫妻共同债务33600元的事实。被告黄某甲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同意离婚,但原告诉称的除结婚登记和婚生子出生时间是事实外,其他均不是事实;二、原告诉称的2007年8月1日的债务120000元已经偿还,2011年的债务33600元是需要支付的会钱,因原告在2011年9月12日已经收会钱11多万元,因此,原告诉称的债务153600元与被告无关;三、被告经手的债务有485470元;四、青岛的一间商铺属于某妻共同财产。被告黄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欠条复印件五份和借条复印件,用于证明被告经手的共同债务485470元的事实。被告黄某甲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笔债务已经偿还。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否还有三次会钱未付不清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欠条复印件五份和借条复印件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均系被告个人负债,原告一概不知。本院认为,因原、被告的共同债务牵涉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本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4和被告提供的欠条复印件五份和借条复印件均不作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0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坐落于山东省××城××商贸城××区××号的商铺一间,现双方均同意在本案中对该商铺不作处理。本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1年10月30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因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原、被告的婚生子黄某乙,被告黄某甲同意抚养,因此,对原告要求由被告抚养婚生子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应当结合儿子年龄及负担能力等因素给付儿子抚养费。原告徐某对婚生子黄乙依法享有探望权。坐落于山东省××城××商贸城××区××号的商铺一间,虽系原、被告共同财产,但因原、被告均同意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故本案对该商铺不予处理,由当事人另行主张。原、被告双方主张的债务问题,因牵涉到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债权人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黄某乙由被告黄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原告徐某某应支付给被告黄某甲抚养费30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黄某甲;三、原告徐某对婚生子黄某乙享有每个月探望二次的权利,被告黄某甲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四、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步群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玲栗 更多数据: